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于2018年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分手,孩子随李某生活。张某主张李某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李某现服役于边疆部队,无法亲自照顾子女,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并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李某辩称其虽在部队,但通过视频定期探望并支付生活费,且张某无固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双方对子女实际生活状况及张某的经济能力存在较大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在涉军婚姻背景下的最佳利益保护及抚养权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及一段显示孩子生活状态的视听资料,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其收入证明及视听资料,试图证明被告抚养不利;被告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转账记录,主张其履行了抚养责任。双方未进行当庭质证,法院主要依据书面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体现了诉讼效率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合,也为后续可能的抚养权纠纷处理提供了程序性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