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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曹某某直接抚养。后曹某某再婚并再次怀孕,处于哺乳期。韩某某认为曹某某因怀孕及哺乳精力分散,且新家庭环境复杂,不利于女儿身心健康,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其有能力兼顾照顾,且女儿已适应现有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母亲处于特殊生理时期时,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事务,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某提交了被告的再婚证明、医院孕检报告及社区关于其照顾能力的调查笔录等书证,主张被告现状不利于子女成长。被告曹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居住条件照片及女儿日常照料记录等书证,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子女最佳利益进行了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韩某某在庭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审慎适用。在母亲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阶段,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抚养关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现有环境严重损害子女权益。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司法干预的平衡。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