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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双方离婚后,女儿由董某直接抚养,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后因女儿进入哺乳期,医疗及护理成本显著增加,董某认为原定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健康成长需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调整抚养费数额。徐某辩称其收入未变,拒绝增加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哺乳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是否构成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事由,以及双方对新增费用的承担比例。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哺乳期敏感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婴儿医疗诊断证明、护理费用发票及专业机构出具的抚养费评估鉴定意见,证明实际支出大幅超出原约定。徐某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坚持认为其经济能力有限。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费用合理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特殊情节下的必要性支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增加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董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子女处于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时,因医疗、护理等刚性支出增加,法院可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诉求。裁判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倾斜保护,为类似涉孕期或哺乳期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