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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原告主张孩子由其抚养,并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及共同债务。审理中查明,被告在分居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原告提交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借条作为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及债务真实性。被告对抚养权无异议,但否认债务性质,主张为个人债务。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比例存在重大分歧,诉前调解未果,遂进入诉讼程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疗票据及借条等物证与书证,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共同债务的存在。被告谭某某质证时对家暴事实予以承认,但对债务用途提出质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因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性质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辩论,法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非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共同债务人民币5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立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抚养权归属及债务分担的裁判规则。法院在认定共同债务时,严格审查资金用途,体现了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