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申请执行郭某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郭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期间郭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蒋某独自抚养,郭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现蒋某以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郭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并主张因孩子处于哺乳期,郭某应承担全部抚养费用。郭某辩称其收入不稳定,且蒋某未尽到充分照顾义务,拒绝承担高额抚养费。双方就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产生争议,核心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障及哺乳期特殊照顾义务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情简单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蒋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意见及日常抚养支出凭证,以证明亲子关系及实际抚养成本。被告郭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收入证明,试图证明其支付能力有限。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抚养必要性的证据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执行抚养费请求时,需结合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与子女实际需求综合判定。对于哺乳期子女,虽应给予特殊照顾,但若原告主张过高且缺乏充分依据,法院可依法驳回,体现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