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孙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徐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由徐某某独自抚养,孙某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因孙某某拒绝承担后续教育及医疗费用,双方产生争议。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判令孙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共同承担孩子治疗先天性疾病产生的巨额债务。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孩子尚处哺乳期,且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同居期间债务性质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同意调解,法院未开庭。原告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医疗缴费单据及证人证言,证明亲子关系及债务真实性。被告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对债务分担比例提出质疑,双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债务承担达成初步意向。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原告徐某某为直接抚养人,被告孙某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针对孩子治疗先天性疾病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双方共同负担,由孙某某承担60%,徐某某承担40%;三、双方就其他事项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在涉及重大医疗债务时,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及受益情况合理划分责任。同时,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注重调解、保护未成年人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司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