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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朱某系非婚同居关系,期间育有一子。双方分手后,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且被告现配偶(第三人)对儿童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支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被告系现役军人,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非婚生子女权益平衡。争议焦点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军人配偶对子女抚养的影响评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居住证明及第三人不良行为记录等物证,主张变更抚养权;被告提交军人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及孩子生活现状照片,主张维持现状。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第三人行为对子女成长的实际影响。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非婚生子由朱某继续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2. 陆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朱某及第三人应予以配合,不得阻挠;3. 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用由陆某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第一百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兼顾现役军人家庭稳定性。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平衡了子女最佳利益与军人婚姻保护,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群体的人文关怀与实质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