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焦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共同生活,期间谭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焦某某拒绝承担抚养义务,谭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审理中查明,焦某某在谭某某孕期及哺乳期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双方关系破裂。谭某某主张焦某某应支付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及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赔偿。焦某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辩称已支付部分生活费,且谭某某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确定标准及过错方在离婚(同居关系解除)中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进行书面审理。当事人围绕亲子关系及过错赔偿提交证据。谭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及孕期医疗记录,证明亲子关系及焦某某的过错行为。焦某某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主张已履行部分抚养义务。法院经书面审查,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核实了转账记录。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法院依据书面材料对案件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缺乏充分证据或不符合法定过错要件,法院可驳回其额外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即便驳回部分诉请,仍保障子女基本抚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