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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徐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徐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徐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张某某以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自身收入显著增长为由,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徐某某辩称其收入稳定,且子女实际支出未超出原约定范围,拒绝增加。本案涉及涉军婚姻背景下的子女权益保护与抚养费动态调整机制,争议焦点在于子女生活成本变化是否构成调整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原告张某某提交子女近期大额医疗票据、课外辅导合同及工资流水作为书证,证明支出激增及自身支付能力增强。被告徐某某提交军人津贴证明及子女日常开销记录,反驳原告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抚养费调整标准的合理性展开质证与辩论,合议庭对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张某某之子抚养费35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在调整抚养费时需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子女实际需求及父母双方负担能力。裁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坚持,同时确立了以实际支出变化为核心、兼顾支付能力的动态调整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