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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原系夫妻,邓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由李某直接抚养,邓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李某发现邓某收入显著增加,且孩子因就读私立学校及患病,实际支出远超原定标准。李某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5000元。邓某辩称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婚前债务,且李某存在隐瞒支出的情况,拒绝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在子女抚养费用调整中的举证责任及抚养费变更的合理性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原告李某提交了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缴费凭证、医疗支出单据以及邓某的收入证明(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银行流水截图及单位收入证明),并附带了双方离婚前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邓某收入增长及协商过程。被告邓某提交了其个人债务偿还记录及收入明细,对原告的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申请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李某支付婚生子抚养费人民币5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离婚案件中,非军人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时,需就子女实际支出增加及对方支付能力变化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在书面审理中,结合视听资料与书面证据,平衡了军人特殊身份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