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于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于某诉朱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朱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朱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朱某主要照料,于某仅支付少量生活费。后于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指朱某与其他人的合法婚姻)与他人同居并生育,遂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主张朱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朱某辩称孩子非其亲生,且于某无稳定收入,不具备抚养条件,拒绝变更抚养权并反诉要求于某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展开激烈质证,于某提交了朱某与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亲子鉴定申请,证明朱某存在过错及亲子关系可能性;朱某则提交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日常照料视频,主张自己更适合抚养。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双方抚养能力的综合评估。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非婚生女由朱某直接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三、驳回于某要求朱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综上,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其余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归属上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同时,法院对过错损害赔偿的严格认定,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条件的审慎态度,强调需有法定过错情形且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