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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冯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现役军人)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冯某抚养,朱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冯某以朱某工作繁忙、长期驻守边疆为由,多次阻挠朱某行使探望权,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规避探望。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望权行使方式并排除妨害。本案特殊在于原告为现役军人,涉及军婚保护及军人职业特殊性对探望权行使的影响,同时双方存在复杂的债务承担争议,冯某主张朱某未清偿共同债务故拒绝配合探望。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军人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过往探望记录及部队出具的驻防证明,以证明其探望意愿及客观障碍;被告冯某提交了孩子日常作息表及双方债务纠纷的相关转账凭证,主张朱某存在违约行为且探望不利于孩子稳定生活。双方围绕探望权是否应受债务履行情况限制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与债务承担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得混同。军人职业特殊性虽需尊重,但不能成为剥夺或变相剥夺非直接抚养方探望权的理由。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前提下,强调探望权的法定性与强制性,对解决涉军婚姻中的探望权执行难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