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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抚养权变更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被告长期滞留国外,未尽监护职责,导致孩子生活、教育严重受损。现原告主张变更抚养权,并要求被告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用,且其在国外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对债务性质及孩子实际居住状况存在重大分歧,案件涉及跨境取证与身份关系确认,事实认定复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孩子在国内生活的照片、学校记录及社区证明,并申请对被告国外收入状况进行司法鉴定,以证明其抚养能力不足及债务关联性。被告提交国外工作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债务非共同债务。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债务用途进行辩论,查明被告长期缺席孩子成长关键期,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婚生子由原告马某某抚养;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垫付的夫妻共同债务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综合考量父母实际抚养能力与子女生活稳定性。同时,严格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强调举证责任分配,为类似跨境家事纠纷中抚养权变更及债务认定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