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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林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林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林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因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林某某直接抚养。离婚后,何某某发现林某某长期因部队任务驻守外地,孩子实际由年迈且患有慢性病的祖父母代为照顾,缺乏父母直接陪伴与科学教育。何某某认为林某某抚养条件恶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归其所有。林某某辩称其虽在外服役,但经济条件优越且已妥善安排亲属照料,不同意变更。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何某某提交社区走访记录、祖父母健康证明及孩子学校表现评估报告,主张被告抚养缺位。被告林某某提交部队任职证明、收入流水及亲属照料承诺书,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孩子意愿及双方抚养能力进行鉴定,重点审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涉军家庭中的具体适用。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中关于抚养权归属的条款;二、婚生子由原告何某某直接抚养,被告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人离婚案件中,当现役军人一方因职务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直接抚养义务,且非军人一方具备更优抚养条件时,法院应优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依法支持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