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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曹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曹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曹小某由曹某某抚养,王某某支付抚养费。后王某某以曹某某再婚、新配偶对孩子存在冷暴力,且曹某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为由,诉请变更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其家庭环境稳定,孩子适应良好,所谓冷暴力系王某某单方臆测,且王某某长期未尽探望义务,缺乏抚养意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变化是否足以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以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具体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上诉人王某某主要提交了一段家庭聚会时的监控视频(视听资料),试图证明新配偶对孩子态度冷漠;被上诉人曹某某则提交了学校老师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及社区居住证明,佐证孩子生活稳定、身心健康。双方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存在重大分歧。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关系需严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仅凭单方提供的视听资料不足以证明原抚养方存在严重不利情形,法院在书面审理中注重综合考量子女生活稳定性及实际照料情况,体现了司法裁判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审慎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