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博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博某离婚后,博某因不满董某在离婚诉讼中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配合董某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权长期无法落实。董某遂提起再审申请,主张博某的行为严重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及自身合法权益。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存在过错及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构成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抗辩理由,以及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如何平衡探望权保护与既往过错评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董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博某多次无正当理由阻挠探望,并提交了离婚案中关于财产隐匿的生效判决及执行记录,作为博某存在过错及双方矛盾激化的证据。博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董某未尽抚养义务。法院重点审查了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博某应于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将子女送至董某指定场所或接回董某住处,董某予以配合;2. 董某承诺在探望过程中保障子女安全,不得向子女灌输不利于博某的信息;3. 双方确认此前因探望权争议产生的纠纷就此了结,互不追究对方此前在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再审事由)、第二百一十二条(调解结案)。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具有法定性,不因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过错而当然丧失。同时,通过再审调解方式,将探望权履行与既往财产纠纷的和解相挂钩,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案结事了”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处理涉财产争议的探望权纠纷提供了示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