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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诉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曾小某(现年8岁)。双方离婚后,曾小某随被告生活。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长期沉迷网络赌博,且多次在深夜带子女外出饮酒,存在严重不良嗜好及监护缺失风险。原告通过家庭监控及邻居证言获取视听资料,证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甚至曾将幼童独自留在家中数日。原告认为被告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被告辩称其已戒赌,且孩子与其感情深厚,反对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特殊情节,以及变更抚养关系是否符合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某某提交了家庭监控录像、邻居证言及社区调解记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主张被告存在赌博恶习及监护失职。被告曾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交其收入证明及学校老师证言,证明其具备抚养能力且孩子适应良好。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质证,并委托社工机构对子女成长环境进行评估。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审查了被告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的实际影响,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变更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曾某某之子曾小某由原告何某某抚养;二、被告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曾小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变更诉讼中,法院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原则。当一方存在赌博、酗酒等恶习或严重监护失职,且证据确凿时,即使另一方经济条件并非绝对优越,法院亦可判决变更抚养权,以切断不良环境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彰显司法对儿童权益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