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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林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郭某与被告林某曾保持非婚同居关系,期间郭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郭某实际抚养。郭某主张林某未尽抚养义务,且林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林某对亲子关系无异议,但拒绝支付额外赔偿,认为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不应包含过错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及非婚同居期间过错是否构成损害赔偿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但就赔偿金额僵持不下。原告郭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收入证明及医疗支出票据,以证明亲子关系及抚养成本;被告林某提交银行流水,主张其已承担部分生活费用。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围绕抚养费数额及过错赔偿的合法性进行释法说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林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林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同时确认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关系破裂并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可参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予以支持,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全面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