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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王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双方分手后,王某某将孩子带离并隐匿,拒绝陈某某探视及支付抚养费。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抚养权并分割王某某名下房产中属于孩子的份额。审理中查明,王某某名下房产系其个人财产,但陈某某提交了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沟通记录,证明亲子关系及王某某长期独占抚养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置,特殊情节在于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子女以规避执行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立案执行。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围绕物证——即孩子日常起居照片、医疗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协调子女探视权落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强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同意将非婚生子交由陈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王某某配合办理孩子户口迁移手续,并允许陈某某每周探视一次。双方就其他财产争议达成和解,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完全平等,任何阻碍探视或隐匿子女的行为均受法律规制。通过执行阶段的调解,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又高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