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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林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林某原系夫妻,林某系现役军人。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由朱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朱某诉请法院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0元。林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履行原约定为由拒绝。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费调整争议,朱某提交了孩子学费单据及医疗发票作为证据,主张原抚养费标准已无法保障孩子基本生活需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林某为现役军人,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严格遵循涉军婚姻保护原则,尝试联系林某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协助沟通。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朱某提交的子女教育、医疗等书证材料,核实实际支出增长情况,未进行开庭庭审。

判决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考虑到被告林某的军人身份及部队纪律要求,为避免激化矛盾,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法院兼顾军人职业特殊性,通过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平衡各方利益。原告撤诉也反映了家事案件中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与和谐解决纠纷的导向,对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