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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抚养权变更案

案件事实

王某某与曹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子女由曹某某抚养。后王某某发现曹某某长期在外执行军事任务,实际由祖父母代为照顾,且祖父母存在不当管教行为。王某某认为曹某某未尽抚养义务,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遂诉请变更抚养权。曹某某辩称其履行了抚养义务,且王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存在剪辑嫌疑,无法证明子女处于危险境地。本案涉及涉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及抚养权变更的实质审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争议主要集中于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与关联性,法院决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王某某提交了显示子女受伤及祖父母辱骂的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曹某某则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社区走访记录,主张其已妥善安排子女生活。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及证明力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在涉军人婚姻家事案件中,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严谨性及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原告撤诉表明在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补充证据解决争议,司法资源得以节约,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应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