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刘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刘某失业且收入大幅降低,无力按原约定支付,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恢复原抚养费标准或增加支付金额。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收入变化是否构成抚养费调整的法定事由,以及谢某主张的增加金额是否合理。双方对刘某当前实际收入状况存在较大分歧,谢某主张刘某仍有隐性收入,而刘某则提供相关证明其确实面临经济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根本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果。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刘某过往收入证明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数据;刘某则提交了失业登记证明、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以证明其当前经济状况恶化,无力承担原定高额抚养费。法院重点审查了刘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其对抚养能力的影响。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抚养费纠纷中,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或双方达成新的私下协议而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可裁定准许撤诉。这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事纠纷的柔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