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离婚,但长期分居,孩子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被告收入显著增加,原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孩子日益增长的教育及医疗需求,遂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被告辩称其收入并未大幅上涨,且原告在境外有稳定高收入,应承担更多抚养义务。双方对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及孩子必要支出的合理性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调整的依据及涉外因素下的抚养责任分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的财产状况查明,法院在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被告提交了一份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旨在证明其实际可支配收入并未如原告所述大幅增长,且部分大额支出属于非必要消费。原告则提交了孩子近期的学费单据及医疗记录。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抚养费计算基数的影响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婚姻及非婚同居背景下,主张增加抚养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对第三方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与“客观支付能力”相平衡的裁判导向,警示当事人不得仅凭主观推测要求调整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