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谭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谭某某婚后育有一子。因陈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谭某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子女抚养权。陈某某辩称其已悔改,且拥有稳定收入与房产,具备抚养条件,同时主张谭某某工作繁忙不利于孩子成长。双方对子女随哪方生活存在重大分歧,陈某某还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继承相关遗产的析产请求。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谭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伤情鉴定书等书证,以证明陈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房产证及祖父母协助抚养的意愿书等书证,以证明其抚养优势。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陈某某承认其家庭暴力行为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并同意谭某某的离婚及抚养权主张。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家暴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同时,展示了在二审阶段原告撤诉的程序处理,强调了家事审判中保护隐私与促进当事人和解并重的理念,为类似涉家暴抚养权纠纷提供了程序与实体结合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