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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申请执行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彭某系夫妻,彭某为现役军人。双方育有一子,离婚后约定由董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后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支出增加,董某诉请增加抚养费。彭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履行原判决义务为由拒绝。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特殊保护及抚养费动态调整机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立案审查。鉴于涉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董某提交孩子学费单据及医疗发票作为物证,证明实际支出远超原定标准;彭某提交军人收入证明及原调解书。双方围绕抚养费调整合理性展开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彭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每月抚养费调整为3500元,支付方式不变;此前欠付部分一次性结清。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平衡。在涉军家事案件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灵活调整抚养费,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子女生活教育需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