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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申请执行焦某非婚生子女抚养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焦某曾存在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焦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孩子由焦某实际抚养。谢某主张其享有探望权及共同抚养权,认为焦某阻碍其接触孩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调整抚养安排。焦某辩称孩子长期由其照顾,已形成稳定生活秩序,谢某未尽抚养义务,变更抚养权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父母分居后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谢某提交亲子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亲子关系,并提交日常沟通记录证明其探视受阻。焦某提交社区居住证明、孩子学籍档案及医疗记录,佐证孩子生活稳定性及谢某长期缺位的事实。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双方抚养条件的对比,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但在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严格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当现有抚养环境稳定且另一方长期未尽义务时,维持现状更符合儿童利益,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