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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诉陈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曾保持恋爱关系,期间陈某某怀孕并生育一女。孩子出生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亦未就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陈某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为由,拒绝曹某某行使探望权,并单方面决定将孩子迁居至外地,导致曹某某长期无法见到孩子。曹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探望权并主张变更抚养权或支付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在哺乳期内的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的保障,涉及特殊时期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出生医学证明、亲子关系鉴定报告及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录音证据,主张被告阻碍其行使法定权利。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哺乳期诊断证明及日常照料孩子的照片,主张孩子尚需母亲贴身照顾,变更抚养权不利于子女成长。双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邻居及亲属)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抚养条件及孩子实际生活状况。

判决结果

原告曹某某在庭审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是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判定的特殊性。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协商或诉讼妥善解决探望权纠纷,避免以阻断亲子关系作为博弈手段,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