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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原系恋人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徐某于孕期与哺乳期诞下一女。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产生争议。董某主张徐某存在过错,要求确认抚养权归己并支付高额抚养费,同时涉及对徐某名下部分财产作为子女未来保障的析产诉求。徐某辩称其具备抚养能力,且董某收入不稳定,反对变更抚养关系。双方矛盾激化,董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解决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关联财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再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非婚生子女身份认定,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董某提交了亲子鉴定意见书以证明亲子关系,并提交了银行流水证明其抚养能力;徐某则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视频,主张其更适合抚养子女。双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在再审审理期间,董某因考虑到子女成长环境的稳定性及自身精力限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原则,同时彰显了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性。在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案件中,不公开审理有效平衡了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原告撤诉裁定也提示当事人,在家事纠纷中应综合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理性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