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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江某某涉外离婚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江某某(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江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23年,徐某某以子女教育、医疗支出大幅增加及江某某收入显著增长为由,诉请法院将月抚养费从5000元调整至15000元。江某某辩称其因投资失败背负巨额债务,且子女实际生活需求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拒绝增加抚养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与另一方主张因债务承担能力下降而减免抚养费的冲突。

审理过程

本案系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双方对一审事实认定无实质争议,仅就抚养费调整幅度存在分歧,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了子女近期大额医疗单据、私立学校学费发票及江某某新任职公司的薪资证明作为书证;江某某则提交了银行流水、贷款合同及法院对其前案债务执行的裁定书,证明其当前偿债压力大、可支配收入有限。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其对抚养费计算标准的影响进行了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江某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为8000元;三、驳回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外离婚抚养费纠纷中,法院需综合考量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当一方主张增加抚养费而另一方以债务为由抗辩时,法院应平衡双方利益,依据证据合理调整数额,体现公平原则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理念。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