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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马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原告林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马小某。双方离婚后,马小某随马某生活。近期,林某发现马某存在长期酗酒及家庭暴力倾向,且马小某因恐惧出现严重心理创伤,经专业机构鉴定需接受心理干预。林某认为马某已不具备抚养条件,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归林某所有。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之法定情形,以及抚养权变更是否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某提交了心理咨询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医院诊断记录及社区调解记录,证明被告存在家暴及酗酒行为;被告马某则提交收入证明及居住条件照片,主张自身具备抚养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对子女心理影响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原告林某在庭审后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重视。不公开开庭审理有效避免了二次伤害,维护了当事人尊严。同时,原告撤诉可能源于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或证据补充,提示家事审判中调解与和解的重要性,以及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