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吴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吴某离婚后,婚生子由吴某直接抚养。韩某主张探望权,但吴某以韩某曾实施家庭暴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长期阻挠探望。韩某认为其暴力行为已获刑事谅解且不影响探望,遂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既往家庭暴力情节是否构成限制探望权的法定事由,以及探望权行使是否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唯一准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韩某提交离婚判决书、刑事谅解书及社区无违规证明;吴某提交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及子女拒绝见面的书面说明。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暴力行为对子女心理影响的持续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行使需严格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即便探望权人曾实施家暴,若该行为对子女造成持续心理阴影或现实危险,法院可依法限制或中止探望,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