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申请执行何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何某某非婚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徐某某独自抚养,何某某仅支付初期少量费用后便长期断供。徐某某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及后续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及何某某以“无固定收入”为由拒绝足额支付的抗辩。徐某某主张何某某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收入较高,而何某某否认并拒绝提供经营账册,导致抚养费数额认定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徐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及邻居证言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何某某的实际收入水平及拖欠事实。何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反证。法院结合双方举证情况,对抚养费金额进行了核算。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某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何某某自判决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两千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父母不得以未结婚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在抚养费数额认定上,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结合申请人提供的间接证据合理推定被申请人收入,有效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倾斜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