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杨某某涉军人婚姻抚养费调整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非军人)与被告杨某某(现役军人)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杨某某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023年,因物价上涨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增加,陈某某认为原定抚养费过低,诉请调整至每月4000元。杨某某以军人收入固定且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为由拒绝。此外,陈某某主张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债务5万元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杨某某辩称该债务系其个人赌博所负,不应由陈某某承担。双方对抚养费调整幅度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子女学费单据、医疗发票及当地生活水平证明,主张增加抚养费;同时提交银行流水,证明5万元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军人收入证明及债务形成时间的个人消费记录,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并同意适当增加抚养费但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金额。法院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重点审查了债务用途及子女实际生活需求。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二、驳回原告陈某某关于由被告承担5万元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抚养费调整的合理性边界,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又兼顾子女实际需求。同时,厘清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强调“共债共签”及用途举证责任,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