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胡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约定胡某某享有每周探望子女一次的权利。因胡某某长期未行使探望权,谭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胡某某主张谭某某存在家暴倾向,并提供家庭监控录像及子女恐惧陈述作为证据,拒绝配合。法院查明,谭某某虽有过激言语,但无实质暴力行为,且胡某某长期缺席子女生活,探望权行使受阻主要源于双方信任破裂及沟通机制缺失。本案核心在于平衡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与父母探望权,涉及财产分割方案中关于子女教育基金使用的争议,加剧了双方对立情绪。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家庭监控)及证人证言展开质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证据真实性及子女意愿。鉴于胡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法定阻却探望情形,且谭某某承诺改善沟通方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谭某某关于恢复探望权的申请,判令被告胡某某配合原告每周探望子女一次;二、驳回原告其他关于变更财产分割方案的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执行中“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边界,强调父母不得以财产纠纷为由阻却探望。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与证据审查,厘清家暴指控与正常亲子互动的界限,为类似探望权执行难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促进家庭关系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