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与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并约定周某某享有探望权。离婚后,周某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谭某某以孩子生病、学业繁忙为由拒绝,并擅自将孩子户籍迁至外地,导致周某某难以联系。周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遂在探望权纠纷案中一并提出财产分割异议。谭某某辩称探望权行使应以孩子意愿及实际生活便利为前提,拒绝配合。双方矛盾激化,周某某遂提起探望权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明确探望方式并追究谭某某妨碍探望的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周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户籍迁移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谭某某阻挠探望及转移财产的事实。被告谭某某提交了孩子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及医疗记录,主张探望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重点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询问了孩子(已具备一定表达能力)的意见。
判决结果
原告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双方关系已彻底破裂且财产争议需另案处理,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纠纷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应用,以及原告在诉讼策略调整下的撤诉权利。同时,揭示了探望权执行难与财产隐匿问题交织时的程序处理路径,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复合型家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