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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郭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承担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曾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非婚生子。双方因感情破裂分手,就子女抚养权及共同债务承担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要求独自抚养孩子并免除其债务分担责任。被告辩称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且否认暴力指控。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及债务性质存在重大分歧,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子女出生证明、医院验伤报告及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用以证明亲子关系、家暴事实及债务流向。被告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反驳证据。双方未进行庭审质证。

判决结果

原告王某某在法院释明法律后果后,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非婚生子女抚养及债务纠纷中,即便存在家暴等特殊情节,原告仍享有撤诉权。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提高司法效率,同时尊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程序正义要求。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