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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焦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焦某某原系恋人关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后因感情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承担产生严重分歧。焦某某系现役军人,主张因服役原因不便直接抚养,要求陆某某获得抚养权并支付高额抚养费;陆某某则主张自己具备稳定收入与居住条件,应由其直接抚养,并要求焦某某承担相应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陆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及费用分担方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与被告沟通情况。被告焦某某提交了服役证明及收入证明。鉴于涉军婚姻特殊性,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并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事实查明与法律释明,引导双方理性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非婚生子由陆某某直接抚养;二、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财产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军婚姻背景下,法院兼顾军人特殊职责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过诉前调解与公开开庭相结合,高效化解家庭矛盾,体现了司法对非婚生子女权益的平等保护及对军婚关系的尊重与维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