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张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张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张某生育一女。双方分手后,林某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后林某发现张某长期隐匿行踪,且张某新伴侣提供的视听资料显示张某存在与他人同居及转移财产行为,林某遂诉请变更抚养权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及张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再审审查。林某提交了张某与他人同居的视听资料、过往抚养支出凭证及张某收入证明;张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视听资料真实性提出质疑。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明力,结合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非婚生女由林某继续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子女成年;2. 张某一次性补偿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3. 张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且在涉及过错损害赔偿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标准。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兼顾了情感修复与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