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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与蒋某某抚养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博小某。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孩子由蒋某某抚养,博某某支付抚养费。博某某不服,以蒋某某存在不良嗜好且长期忽视子女教育为由申请再审。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博某某主张蒋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试图通过争夺抚养权获取财产分割优势。争议核心聚焦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及复杂财产纠纷背景下,抚养权归属应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唯一准则,还是可受父母财产过错影响。博某某提交了大量关于蒋某某日常行为及财产流向的证据,主张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博某某作为申请人,重点提交了物证,包括蒋某某居住环境的照片、学校老师的证言笔录以及部分银行流水单据,试图证明蒋某某抚养能力不足及存在过错。蒋某某则提交了孩子的日常起居记录及医疗证明,反驳博某某的主张。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激烈质证,法院对关键物证进行了现场勘验核实。

判决结果

驳回博某某的再审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权纠纷再审中,财产分割争议与抚养权归属应分别处理。法院坚持“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指出父母一方的财产过错或经济状况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或决定性因素,只要现有抚养方具备基本抚养条件且有利于孩子成长,不应轻易变更抚养权,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优先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