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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陈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陈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长期分居产生矛盾。韩某主张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诉请离婚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鉴于陈某军人身份,本案涉及对军婚特殊保护与过错责任的平衡。韩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陈某存在不当行为,陈某则辩称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且不同意离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军人婚姻解除条件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始于诉前调解,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阶段。原告韩某主要提交证人证言以证明被告过错;被告陈某提交服役证明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组织双方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一、原告韩某与被告陈某解除婚姻关系;二、婚生子由陈某抚养,韩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三、鉴于陈某在婚姻中存在一定过错,陈某自愿一次性支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婚姻保护)、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第一百三十四条(不公开审理)。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法定过错,非军人配偶有权主张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军婚保护与公平原则的兼顾。同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