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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韩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韩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韩某抚养,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陆某发现韩某长期沉迷赌博,且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陆某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韩某因过错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要求增加抚养费以弥补孩子因母亲过错遭受的精神及物质损失。陆某提交了韩某赌博记录、报警回执及医院诊断证明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韩某存在重大过错且不利于孩子成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法院重点审查了陆某提交的视听资料,包括韩某承认赌博的录音及孩子受伤的视频记录。双方围绕韩某是否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该过错是否直接导致需增加抚养费及赔偿展开辩论。法院认为,韩某的过错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调整抚养费及赔偿的条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变更婚生子由原告陆某抚养;二、被告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三、被告韩某向原告陆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抚养费增加部分共计人民币3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损害赔偿框架下,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子女权益受损,法院可据此调整抚养费标准并支持相应赔偿请求,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过错责任在家事审判中的延伸适用。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