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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周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周某某享有探望权,但谭某某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长期阻挠。周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执行过程中,谭某某坚称孩子抗拒父亲探望,并提交了学校老师的书面说明及邻居证言,证明孩子因周某某过往不良行为产生心理阴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探望权执行中如何平衡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父/母探望权利,且涉及第三人(孩子及老师)证言对执行方式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进行审查。法院采取公开开庭方式,组织双方及代理人到庭。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及过往探望记录,主张谭某某恶意阻挠;谭某某则提交了证人证言及学校证明,主张直接强制探望不利于孩子成长。法院重点围绕证据形式中的证人证言真实性及证明力进行质证,并询问了孩子意愿(在适当方式下),以查明阻挠探望的真实原因及孩子心理状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谭某某同意配合周某某探望,但需提前三日通知;周某某承诺探望期间注重沟通方式,避免提及负面话题,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孩子明确表示强烈抗拒,周某某可暂停直接探望,改为视频探望或委托第三方协助。双方签字确认,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探望权执行中“柔性司法”理念,强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调解方式细化探望细节,引入家庭教育指导,既保障了探望权实现,又避免了强制手段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为处理探望权执行难提供了有益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