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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曹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后,婚生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王某某主张探望权,但曹某某以王某某曾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其行使探望权,导致探望长期受阻。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障其每周一次的探望权利。曹某某辩称,鉴于王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子女利益及家庭信任基础,暂停探望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双方对探望权与财产纠纷是否应合并处理存在根本分歧,争议焦点在于前案财产争议是否构成中止探望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情感纠葛,法院先行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矛盾尖锐未能达成一致。随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法院未进行开庭庭审。原告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录像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多次尝试探望被拒的事实;被告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及前案判决书,证明原告存在财产隐匿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以及财产争议与探望权行使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探望权纠纷中,前案财产分割争议不当然构成中止探望的法定理由,但若探望行为确实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审慎裁量。同时,提示当事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财产争议,不得以剥夺探望权作为报复手段,维护司法权威与家庭伦理。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