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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博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博某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博某因生活琐事对李某实施长期精神及肢体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损。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博某抚养。离婚后,博某频繁骚扰李某,并多次在探视期间对儿童实施体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李某发现博某存在家暴恶习且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李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博某的家暴行为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李某重点提交了手机截图、云端备份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验伤报告等电子数据,用以证明被告博某实施家庭暴力及不利于子女成长的事实。被告博某虽对部分暴力事实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抚养权归属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婚生子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2. 被告博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0000元;3. 被告博某享有探视权,但需在原告或第三方见证下进行,若再次实施暴力行为,原告有权申请中止探视。双方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协议履行期间,若一方存在家庭暴力且不利于子女成长,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通过不公开审理保护当事人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导向。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