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黄某申请执行谭某抚养费纠纷案

黄某申请执行谭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件事实

黄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因通货膨胀及孩子教育、医疗支出显著增加,黄某认为原定标准已无法保障子女基本生活与成长需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4000元。谭某辩称其收入未发生实质性增长,且孩子主要随黄某生活,反对大幅调高费用。双方就抚养费调整幅度产生争议,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中关于抚养费支付的条款,并主张依据新情况调整金额。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变更抚养费纠纷程序中审理。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黄某提交了当地统计局发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数据、孩子近期大额医疗及课外辅导费用票据作为书证;谭某提交了其近一年银行流水及纳税证明,以证明其收入状况及支付能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辩论,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支持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考虑到子女实际需要及当地生活水平变化,判决谭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抚养费执行阶段,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有权请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在书面审理中注重审查实际支出与物价变动证据,体现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抚养费调整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