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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高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高小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高某某抚养。后江某某以高某某再婚、新配偶对孩子存在冷暴力且高某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高某某辩称其经济条件优越,能提供良好教育环境,且孩子已适应现状,反对变更。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评估及新家庭成员关系,争议焦点集中于抚养环境变化是否实质影响子女利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高某某新配偶对孩子态度恶劣;高某某提交学校老师证言及心理咨询报告,证明孩子生活稳定、心理健康。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展开质证,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江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变更抚养权的核心标准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即便存在父母再婚等情形,若未证明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实质不利影响,法院倾向于维持现有稳定抚养关系,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生活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