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蒋某诉曹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曹某曾存在同居关系,期间曹某生育一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出生后由蒋某主要照料,但曹某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现孩子已满三岁,蒋某以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为由,起诉要求曹某支付抚养费并确认探视权。曹某辩称其经济困难,且对孩子生父身份存疑,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主体及金额认定,涉及《民法典》关于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抚养费给付的规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亲子关系及被告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被告曹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结合证人证言,认定了抚养关系的存在及被告的经济能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蒋某所育非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二、被告曹某享有每月探视孩子两次的具体权利,原告蒋某应予配合;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强化了父母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通过电子数据认定亲子关系,体现了司法实践对新型证据形式的认可,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