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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诉陆某某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陆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高某某独自抚养孩子。陆某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未尽抚养义务。高某某诉请确认亲子关系,要求陆某某支付抚养费并变更抚养权。陆某某否认亲子关系,主张高某某存在过错。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及家庭暴力认定,争议焦点在于亲子关系的法律确认及抚养责任的承担。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申诉审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高某某提交亲子鉴定报告、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等电子数据及视听资料,证明亲子关系及陆某某实施家暴的事实。陆某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以及家暴行为对子女成长的不利影响。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确认高某某与陆某某之子存在亲子关系;判令陆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变更孩子由高某某直接抚养,陆某某享有探望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特别强调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应优先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采信标准,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