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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彭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彭某某抚养。后因彭某某存在家庭暴力及长期酗酒恶习,且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冯某某认为变更抚养关系有利于子女成长。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焦点在于彭某某的过错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以及过错损害赔偿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书面审理方式进行审查。冯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及心理咨询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彭某某存在家暴及酗酒行为,且对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彭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辩称已改正。法院重点审查了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别是鉴定意见对子女成长环境影响的评估。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再审程序中原告行使处分权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虽涉及家暴与抚养权变更等敏感议题,但原告主动撤诉导致程序终结,法院未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判。提示当事人在家事诉讼中应审慎行使诉权,若证据不足或意愿改变,应及时通过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纠纷,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分类:子女抚养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