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长期对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经常性辱骂及肢体冲突,导致曹某某身心受损。曹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保留相关记录。因感情破裂,曹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争取子女抚养权,并要求陈某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同意离婚但主张共同抚养子女,并否认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方案存在较大争议,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认定及子女最佳利益原则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程序。原告曹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聊天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陈某某提交了收入证明及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主张具备抚养条件。法庭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并听取双方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意见。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曹某某直接抚养,陈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夫妻共同房产归曹某某所有,曹某某补偿陈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4. 陈某某一次性支付曹某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万元;5. 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家庭暴力在离婚诉讼中的认定标准及后果。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保护了受害方合法权益,又确立了施暴方在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中的不利地位,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